河南高院院长:参照醉驾入刑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2013年04月26日06:19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韩俊杰 通讯员张玉甫)“河南全省法院要参照醉驾入刑的办法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行为。”在近日召开的河南省法院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座谈会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

  4月23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生产30多吨病死猪、羊及肉制品案。法院查明,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泌阳县人牛兴本大量收购病死猪、羊、狗等,存放在其经营的、位于该县赊湾镇张飞岗村的冷库内。2012年12月14日晚上,泌阳县人民政府联合执法组查获牛兴本在其冷库存放的30多吨病死猪、羊及肉制品。其中,23.175吨被加工成肉制品成品和半成品。经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查获的病死猪肉存在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人食用后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当晚,联合执法组在对牛兴本的冷库检查时遭到牛兴本的暴力阻拦,砸坏两辆执法车辆,一名执法工作人员右手被打成轻微伤。

  法院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牛兴本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在随后召开的河南省法院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座谈会上,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直接侵犯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人民法院一定要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严惩。

  “现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还不够,所以导致像牛兴本这样的犯罪行为不断发生,下一步,我们下决心要加大打击力度。目前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以罚代刑,再一个是重罪轻判的问题。”张立勇说,针对这些问题,全省法院要从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参照醉驾入刑的办法,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要降低食品安全犯罪的入刑门槛,凡是违反法律规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导致严重后果或有潜在危险的,都要动用刑罚,而不能只是罚款了事;二是对于严重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要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三是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一般不用缓刑,要判实刑,即使是依法只能判缓刑的犯罪行为,也要下发禁令,不允许其再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活动;四是要加大财产性的执行力度,要加大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力度,不仅让这些犯罪分子身败名裂,把他关进牢狱,还要让其倾家荡产。

  据介绍,从今年4月1日起,河南省法院开始了为期3个月的“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全省法院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将依法从快从严审判,特别是对故意犯罪、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依法重判重罚。

(原标题:河南高院院长:像醉驾入刑一样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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